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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小额采购竞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10 点击:


长医政字﹝2024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小额采购竞价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依据《长治医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次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并且在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外的小额采购竞价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采购竞价(以下简称竞价),是指学校和供应商在“长治医学院小额采购竞价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四条 采购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采购需求应当包含详细明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内容。

预算价格形成:货物、服务项目要通过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过程须有三名采购部门老师参加并签字;小型工程以造价方式确定。

第五条 采购用户不得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性要求;

(二)除进口产品外,不得提出针对具体项目的产品授权。

第六条 货物类项目,采购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品牌。

第七条 服务类项目,如确需本地化服务,采购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提出本地化服务要求,且应当在申报项目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竞价与成交

第八条 竞价项目的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日。采购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在报价解封前终止本项目,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第九条 供应商首次参与竞价前应当通过“长治医学院小额采购竞价平台”注册,经审核认证后加入长治医学院供应商库,方可参与竞价活动。供应商报价前应当认真阅读理解竞价须知和竞价公告要求,必须完全响应竞价公告要求。供应商应对报价负责,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供应商应在报价时间截止前进行报价。

第十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解封报价,解封报价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结果公告。

第十一条 解封报价后,供应商不得退出竞价活动。

第十二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供应商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长治医学院校内采购活动中无失信记录;

(二)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不高于采购预算金额的供应商达到两家,应选择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应选择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如果第一次报价家数不足,可以竞价延期,也可以重新竞价或终止。延期一次之后报价不足只能重新竞价和终止。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竞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采购部门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三)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竞价供应商不足两家的;除采购部门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情形外,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后15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部门签订合同的,采购用户可以按照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竞价活动。

第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约,采购部门有权解除合同,重新组织该项目的竞价活动,并禁止其参加该项目重新组织的竞价活动。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较复杂的小额工程项目,不便在“长治医学院小额采购竞价平台”开展竞价活动的,可通过校内询价的方式进行。校内询价由资产管理部组织,评审专家由采购部门组成,不少于3人。询价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四章 违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封禁其平台账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小额采购以及统一采购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同一竞价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三)同一竞价项目的不同供应商授权代表为同一人的;

(四)拒绝与采购部门签订合同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六)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

第十九条 竞价过程中,如供应商使用黑客技术等非正当手段干扰竞价,永久封禁其平台账号,禁止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联系人,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予通报;涉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本应实行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的;

(二)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

(四)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竞价的;

(五)收受供应商贿赂的。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部提出质疑。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资产管理部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资产管理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六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验收小组,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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