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政字﹝2024﹞26号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质量,规范学校采购项目校外专家劳务报酬发放,维护学校、代理机构和校外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购〔2021〕14号)、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晋财购〔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及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及所有采购项目的询价等咨询类工作、论证类工作中校外专家劳务报酬的发放。
二、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1、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2、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8小时)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3、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4、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5、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6、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未参加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200元/半天,300元/全天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二)询价
项目采购金额小于5万元的,实行使用部门负责制。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询价活动由资产管理部统筹组织,全过程须有1名及以上校外专家参加。
1、询价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1)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200元/人。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300元/人。
(3)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500元/人。
2、询价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询价劳务费不超过800元。
(三)论证
1、论证类工作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调查论证、采购文件论证、项目技术论证、购买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论证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工作。
2、论证类工作校外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发放标准执行。
三、劳务报酬计费时间
专家劳务报酬计费时间从到达现场开始工作至报告上签字结束止。
四、劳务报酬的发放
校外专家劳务报酬支出由资产管理部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正确填写《长治医学院采购项目校外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审批表》,由学校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五、其他事项
(一)异地校外专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学校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两地间公共交通为基准向学校据实报销。异地校外专家参与工作所产生的城市内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的不予报销住宿费,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或当日结束时间较晚确实无法返回的,住宿费可参照学校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学校凭据报销。异地校外专家参加工作因提前到达所产生的住宿费不予报销,本省以外的专家除外。
(三)专家未完成工作擅自离开现场,或者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差旅费。
(四)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工作资格。
(五)除校外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附件:长治医学院采购项目校外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审批表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