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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10 点击:


长医政字﹝2023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加大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督导机构,代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检查全校范围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及时、客观地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部、中心)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章 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督导组负责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方针、规划和政策;

(二)拟定督导计划,制定督导方案,按时完成督导工作任务;

(三)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检查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化学品、实验废弃物、特种设备、生物、仪器设备等管理情况;

(六)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的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

(七)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

(八)协助各单位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九)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改进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督导组的聘任与管理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方式采取各相关单位推荐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选拔相结合的方式,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选拔聘任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具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热爱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三)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较高的实验室安全素养,熟悉实验室安全领域专业知识;

(四)熟悉基层部门情况,善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及书面表达能力良好。

第六条 每届选聘督导组成员5名,设组长1名,负责对督导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协调推进督导计划的执行,确保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督导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调处理安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督导组成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配带安全督导证和必要的督导工具。

第九条 督导组成员要按照督导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如连续6个月不参加督导工作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本聘期内的督导工作,自动退出督导组。可由相关单位推荐与该专家专业领域相近的其他专家,经学校审批后增补进督导组。

第十条 督导组成员酬金按学校《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计发。

第四章 督导组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十一条 督导组在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督导计划,布置督导任务;每月末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就本月督导工作完成情况作总结汇报。

第十二条 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校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制度,对重点部位可采取长期、定点监督检查,在节假日和安全隐患突发等敏感时期,应加大督导力度。

第十三条 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学期初、末);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不少于4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不少于2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不少于1 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可与每学期初、末检查合并实施)。

第十四条 督导组在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过程中,要侧重查现场、查隐患,要经常深入实验现场。对于有潜在危险的实验项目,须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督导组在进入实验室开展督导工作前,主动出示督导证件,表明身份,并向接待人员说明来意,接待人员应与督导组紧密配合,协助完成督导任务。

第十六条 督导组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严重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实验(作业);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实验人员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的,有权对实验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隐患整改部位2周内要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督导组及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中的各项文字、图片记录,如:《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表》、《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和《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第十八条 被督导(检查)部门和实验室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前准备或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二)安排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协调督导工作;

(三)解释相关质疑;

(四)立即停止危险实验(作业);

(五)其他需要协调配合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且需对相关部位或人员追究责任的,按《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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