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政字﹝2023﹞112号
为强化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正常开展工作,激励督导组成员工作积极性,体现督导组成员劳动价值,根据《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安全督导活动,履行督导职责,严格执行督导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学校根据督导组成员完成工作情况发放工作酬金。
第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要求,全校范围内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学期初、末)。
第四条 根据《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不少于4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不少于2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不少于1 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可与每学期初、末检查合并实施)。
第五条 标准工作量计算要求:督导组成员根据检查要求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走访、查阅资料、检查情况记录(文字、图片)后,完成《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下达《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及《整改通知书》,待被检查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后,计1个标准工作量。另外,对隐患整改部位2周内要进行复查,形成预防实验室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第六条 标准工作量酬金发放标准: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100元/人/次;二级、三级、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200元/人/次。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每月须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月度督导总结报告和当月成员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第八条 为提高实验室安全检查覆盖面,提高安全检查效率,原则上实行分组检查方式,每组以2—3人为宜。
第九条 本酬金按学期核算发放。每学期末由督导组组长统计汇总督导工作量,签字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学校绩效发放审批程序,逐级由资产管理部、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直接发放到督导组成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