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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试行)

时间:2024-09-10 点击:


长医政字﹝2023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实验室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准入管理,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包括实验人员、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学校、院(系、部、中心)、 实验室(课题组)等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的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包括特种设备、生物安全等国家有要求的特殊岗位培训,特殊岗位按国家要求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实行学校、院(系、部、中心)、实验室(课题组)三级安全教育体系。

第五条 学校层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教务部、科学技术部、资产管理部、学工部、保卫部及院(系、部、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完成。

(一)教务部、科学技术部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与培训,包括宣传实验室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印发实验室安全手册,举办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讲座,提供实验室安全相关考试题库;

(二)学工部负责组织新生入校后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在线考试等,支持涉及危险性较高实验的院(系、部、中心)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

第六条 院(系、部、中心)是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所属各实验室(课题组)做好专项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一)每年对本单位师生集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2小时以上,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状况、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实验室急救知识、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措施、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常识等有关安全事项的安全教育,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组织新生、新进教工学习《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做好《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和留档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其它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结合学科专业和从事的研究内容,负责对新进师生进行专业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包括实验涉及的安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与应急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要点、应急设施和物资的使用等,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第三章 准入条件与流程

第八条 教师完成以下培训与教育,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参加院(系、部、中心)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三)接受实验室(课题组)安全告知。

第九条 本科生、研究生完成以下培训与教育,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院(系、部、中心)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二)接受实验室(课题组)安全告知。

第十条 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课题组)安全告知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中心)、实验室(课题组)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

在有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之前,实验室人员须核实其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对未按本制度落实安全教育与准入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相关院(系、部、中心)可参照本制度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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