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政字﹝2023﹞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是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是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规范标准的实施,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等有关规定,以及《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长医政字﹝2023﹞46号)《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长医政字﹝2023﹞46号)《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长医政字﹝2023﹞46号)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推动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惩戒对实验室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全校范围内设立实验室的院(系、部、中心),“个人”是指各单位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含教学科研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学生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
第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的方式包括:
1.通报表扬;
2.评选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
3.评选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
第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优异表现的个人或单位,经评定可给予通报表扬:
1.在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中表现优秀;
2.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挥重要作用;
3.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表现积极;
4.在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现和处置中表现优秀;
5.有其他突出或优异表现。
第六条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可以参评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
1.做出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2.长期重视实验室安全,实验室未出现过较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3.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重要合理化建议的校内人员;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的校内人员;
5.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可以参评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有具体举措;
2.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3.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细致,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4.单位年度内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5.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对通报表扬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提请上级部门给予适当绩效激励。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1.纪律处分;
2.经济处罚;
3.组织处理;
以上三类追责方式可视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具体参照《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执行。对于个人或单位造成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移送相应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纪律处分方式
教职工纪律处分方式: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学生纪律处分方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经济处罚方式
赔偿全部或部分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全部或部分事故受伤害人经济损失、扣发一定时期校内岗位绩效等。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方式
下达工作建议书、工作约谈、通报批评,下达监督检查建议书、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暂停使用实验室,取消一定时期相关单位与个人评优评奖、升职晋级资格,减少一定时期学生指导教师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取消一定时期申请教学、科研项目的资格等。
第四章 奖罚程序
第十三条 学年结束前2个月,由资产管理部将学年“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方案”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审议方案的可行性,形成书面意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无异议,则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并将实施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在公示期若有异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相关职能部门可先冻结该单位的部分绩效,待复核完成后,按最终复核的结果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相关院(系、部、中心)可参照本细则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