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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9-10 点击:


长医政字﹝2023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事故发生,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确保实验室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办法,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指导各二级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要求对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展开危险源识别和风险等级评价,将确定结果报学校备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报资产管理部、教务处和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电子类、其他类等四个类别。

第九条 化学类实验室。化学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1. 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2. 剧烈的化学反应可能产生高温、高压、强光、有毒气体等;3. 高压、高温、高速等特种设备由于防护和设备设施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管理重点是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国家公安机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物类实验室。生物类实验室是指使用生物材料,涉及生物学和医学实验的实验场所。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基因、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及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 电子类实验室。电子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用电设备、电路板等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第十二条 其他类实验室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差异,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实验室分级主要依据实验室存放或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反应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的风险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四个等级。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作为区分。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高速设备、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校内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

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物品;实验动物尸体暂存库房、实验废弃物暂存库房;⼈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单台功率超 10kW 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 15kW、压力等级大于 10MPa 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等。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

品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类易制爆化学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实验动物;压力大于等于 0.1Mpa且容积大于 30L 的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等。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高速设备、冷热设备(冰

箱、烘箱、马弗炉等)、⼤功率充放电装置、常规医疗器械类设备、高电压设备等。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三个等级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2.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必须报资产管理部、教务处或科学技术处备案;

3.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自查每周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不少于 1 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自查每两周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自查每月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自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学校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教务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全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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