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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实验废弃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0 点击:


长医政字﹝2023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废弃物管理工作,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实验废弃物包括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和气体废弃物。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环保意识,采取安全、环保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废弃物进行科学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的分类

第四条 实验废弃物包括危险实验废弃物和一般实验废弃物。

危险实验废弃物是指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和气体废弃物:

1.具有腐蚀性、毒害性、麻醉性、易燃性、易爆性、易制毒易制爆性、反应性、传染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一般实验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废弃物。

第五条 危险实验废弃物必须根据本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一般实验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分类存放,定期清理。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常见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1.化学危险废弃物:优先控制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过期、失效或剩余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盛装过化学品的空容器和沾染化学品的实验耗材等废弃物。

2.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它生物废液和废料等;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弃医用材料,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

3.其它及不明确危险属性的危险废弃物,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废弃物实行学校、相关院(系、部、中心)和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是学校实验废弃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2.对产生危险实验废弃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情况进行监管。

3.组织建立全校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

4.监督、检查全校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

5.协调处理危险实验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向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报告或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6.负责联系委托专业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学校各类危险废弃物。

第九条 校内各相关院(系、部、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废弃物的特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危险实验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2.负责本单位产生危险实验废弃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

3.负责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实验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4.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临时存放。

5.监督、检查本单位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临时存放,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6.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危险废弃物检查及环保宣传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或制定制度轮流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危险实验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2.建立并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地点和相应设施。

3.按规范要求完成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临时存放工作。

4.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临时存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置等知识和制度培训。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弃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险废弃物排放,对自身有能力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可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压力和专项经费支出。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废弃物。

第十二条 危险实验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生物实验废弃物及放射性废弃物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化学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1.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配伍禁忌废液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3.固体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一般为黑色)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4.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5.剧毒化学品(含麻醉药品及原始外包装)废弃物按照剧毒类化学品贮存和管理,并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由资产管理部委托专业公司负责收集和存放。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医疗废弃物包装袋包装好,放置于专用冰箱或冰室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箱或冰室冷冻保存,在存放冰柜的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警示标志,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中,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防刺穿的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医学相关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医学相关实验室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严格消毒回收,严禁直接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5.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其它及不明确危险属性的危险废弃物应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收集与存放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公司收集处理前,各单位必须保管好危险实验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各相关院(系、部、中心)对危险实验废弃物进行相对集中存放和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先由实验室负责将危险实验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安全位置,再报学校资产管理部,之后由资产管理部联系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3.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85%

4.要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收集,并贴上明显的标签。将所收集的废液成份及含量,填写在标签上,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特别是剧毒物产生的废液,尤其十分注意。

5.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 收集与存放各类实验危险废弃物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等,且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实验废弃物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危险废弃物(气体废弃物除外)必须由学校资产管理部负责联系与我校签订协议的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处置。

第十六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危险实验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废弃物(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处理有毒有害气体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吸附、过滤、降解、反应等物质应按危险实验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内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后果严重的,按照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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