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政字﹝2023﹞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气体使用安全和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规范行为,特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气瓶或独立的气瓶室均应有专人管理,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气瓶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实验人员操作步骤。
第四条 加强对气瓶安全使用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做好培训记录,确保使用气瓶的教职工和学生充分了解并掌握气瓶相关的安全知识。
第五条 气体必须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采购单位需对供应商提供的气体钢瓶进行验收,对于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颜色缺失、缺乏气体钢瓶定期安全检验标识等,采购单位应拒绝接收。
第六条 实验场所的气瓶颜色和字体要清楚,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由供应商负责)等,对于长期存放在实验室不周转的气体钢瓶,由使用单位督促气体供应商或自行联系检验机构对钢瓶进行定期检测和检漏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气体购买使用台账;每个气瓶要配有气瓶安全信息标识牌和状态卡,用气单位要按要求规范填写;危险气体钢瓶附近,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第八条 搬运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气瓶一般用气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不能带着减压阀移动气瓶。
第九条 气瓶摆放应正确固定,放置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和火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气瓶周围不得放置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易与瓶内气体发生反应的化学品;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内; 禁止在楼道、大厅等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
第十条 气瓶应分类分处存放并控制在最小需求量,不同气瓶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能混放,可燃性和助燃性气体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应超过10m(确实难达到时,须采取隔离等措施),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
第十一条 使用高压气体钢瓶时,必须加装减压器;调节压力时,要用减压阀来调节,不得直接使用钢瓶上的开关。气瓶减压器应专用,安装时要上紧,不得漏气。开闭时,应站在气瓶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气流摩擦产生静电。
第十二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要加装专用防护柜,一般不应放置在实验室内。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和气瓶柜均应配备通风设施、使用防爆灯具、设置监测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实验室有大量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还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对于使用氢气、甲烷等轻质可燃气体的房间,不应安装吊顶,通风设备的引风口应尽量设置在墙的顶部。
第十三条 乙炔等可燃性气体的气瓶不得放于绝缘体上,以利于释放静电。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等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十四条 各种气体气瓶要专用,不得混装。严禁将装有气体的钢瓶与电器设备及电线等相接触。内装可燃气体的钢瓶,应该远离电线密集处,以防止电线短路着火,引燃可燃气体。氧气钢瓶与反应器等连接,应加装逆火装置或缓冲器。连接钢瓶的玻璃缓冲瓶,必须加铁丝网罩,瓶上安装压力柱。
第十五条 气体管路应连接正确、整齐有序,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排查隐患;气体钢瓶如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人员在使用前,须检测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的气体;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气瓶总阀,并再次确认其安全状况。
第十八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一般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其中氢气应保留2.0MPa余压。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对已损坏的压力气瓶及时更换,还应根据各类气瓶使用年限和疲劳周期,及时更换事故风险较大的压力气瓶。做到实验室无过期气瓶,无过期气瓶堆放现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