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各实验室根据实验需要提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经所在部门批准后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汇总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专人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手续。
三、易制毒化学品要设立专门的库房,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通风,并加装监控、防盗报警装置。
四、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管理,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即:双方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五、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对剩余易制毒化学品要及时退回库房,不得自行存放。库房管理员要详细记录剩余的品种、数量,安全保管。
六、易制毒化学品要严格出入库手续,禁止外借。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管理员要经常巡视库房,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