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长治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剧毒化学品应坚持按需采购。由使用人根据教学实验、科研需要,提出采购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资产管理部和保卫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采购事宜。未经审批,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接收、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到货即应履行移交、检验、入库手续,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建立台帐,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出入库情况,严禁超量储存。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由专人管理,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和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出入库手续,禁止外借,应定期核对剧毒化学品账物,管理员要经常巡视库房,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办理领用手续,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报批,合理领用剧毒化学品。对使用剩余的剧毒化学品要及时退回库房,不得自行存放。库房管理员要详细记录剩余的品种、数量,严加保管。
第七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进行,操作人员应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执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使用记录。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空容器、废液渣滓由使用单位分类收集、存放,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审批和委托处置事宜。
第九条 学校及各有关单位应每年对剧毒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将当年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确保帐物相符。应定期对所管理的剧毒化学品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十条 对于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以及谎报、瞒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