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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0 点击:


长医政字﹝20234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治医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储存保管、领取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库房实行分级管理。学校设立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主要负责储存保管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由保卫处和资产管理部负责管理;各教学、科研实验室设立一般危险化学品库房,主要负责储存保管本单位日常教学科研使用的其他不受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危险化学品库房由各实验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管理职能划分

1.保卫处对全校危险化学品库房实行安全监督指导,并负责校级剧毒化学品库房的安全值班工作。

2.资产管理部负责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试剂的储存保管、收发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人。

3.各实验室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库房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各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国家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

(一)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建立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监控设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对库房进行24小时全程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必须保存15天以上。

2.按照危险化学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管理要求,需配备两名专(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储存、保管等管理工作。

3.所有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专(兼)职保管人员,应在公安管理系统备案。

4.校级危险化学库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保卫处负责派人值守监控),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库房责任人,并巡查库房。

(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院(系、部、中心)级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建立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24小时监控设备。

2.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要求,配备专(兼)职保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管理。

第六条 库房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发及账目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房时账物相符,手续齐全。

1.对新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保管人员严格按采购计划及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库存放(剧毒化学品必须两名保管人员同时在场检查验收)。

2.危险化学品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领用发放手续,并做好发放领用的台账登记工作,由库房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3.库房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盘存和账目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收、发的手续资料齐全、完整。国家管控危化品应按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报送年度报表,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按教学科研计划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并按规定到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库房领取。

1.一般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从各相关实验室库房领取,并按要求做好使用记录。使用剩余应返还库房,严禁留存实验室或者私人保管存放。

2.实验室使用的管制化学品从校级危化品库房领取。

3.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化学试剂在各实验室库房存放量实行实验周期内上限管理,教学实验室库房临时存放量不得超2500mLg/每教学周,科研实验室上限为500mLg);实验周期结束剩余试剂应返还学校危险化学品库。

4.剧毒试剂应根据实验使用量从校级危险化学品库按需报备领用,各实验室库房禁止临时存放。

第八条 严禁出借或转让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现过期或变质时,必须按照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送交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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