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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0 点击:

一、为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部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的安全规范使用,根据学校“关于报备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部印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依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统一审核,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后党委(校长)办公室发文方可启用。

三、资产管理部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章刻制规定。印章的名称应采用单位的全称,印文使用国家公布的简化汉字,按规定格式及字体刻制。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资产管理部印章使用的审批。印章由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该印章专管员为本部门的中共党员。

五、资产管理部印章的盖印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清晰、印章下边要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

六、印章专管员应按规定使用印章。印章使用应有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详细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事项。资产管理部用印登记簿年底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归档,以备核查。

七、印章专管员盖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不许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或纸张上盖章。

八、印章专管员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妥善保管好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九、资产管理部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确因部门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的,需提交申请并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后应按期还给专管人员。

十、资产管理部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因部门内部人事变动需要移交公章等,必须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日期等。

十二、资产管理部印章只能以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如果擅自使用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将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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