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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0 点击:


长医政字﹝2023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西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包括:

1.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2.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4.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部、后勤保障处、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3.负责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4.负责研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

5.审核研究学校其它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问题。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主任由资产管理部处长担任,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学校资产评估、资产鉴定、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调剂、调拨、转让、报废的审核等工作;

4.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定期对全校各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二级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做好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7.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训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金及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职能,与资产管理部密切协调,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技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学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基建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主要是对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主要是对学校房屋、建筑物、道路、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等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馆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是对学校图书馆、各学院(科研单位、所、中心)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馆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是对学校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二级部门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我校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资产购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资产购置计划分为基本支出年度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资产管理部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提交领导组审议,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购置计划一经批复不得调整,特殊情况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包括单位(部门)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服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需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资产价值评估,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学校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要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投资回报、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健全国有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定期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与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核对实物账目与财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2.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对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3.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4.报废: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5.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6.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它债权等货币性资产产生的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流程:

1.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货币性资产的损失以及对外捐赠的处置事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

2.学校国有资产自主处置权限: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货币性资产外达到报废年限或者根据其它相关规定应予淘汰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及报上级和主管部门(教育厅、财政厅)处置事项形成的批复,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的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学校部分单位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2.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3.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客观、真实和合法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全面清查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清查要全面、彻底,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专门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7.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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