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政字﹝202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山西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六类,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 0624-2018十六类实行双编码管理,日常管理按财政部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整合资源、共享共用、配置合理、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资产管理部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一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置。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统计、上报工作;
4.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5.做好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的管理、固定资产的折旧、账实核对、信息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月与财务部门对账;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根据其使用属性进行归口管理,分工职责如下:
1.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一般设备(家具)归口资产管理部负责;
2.学校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及生活大型设备归口后勤保障部负责;
3.机动车归口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
4.在建工程归口基建部负责;
5.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归口图书馆负责。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系、部、处、中心)两级负责制。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其分管、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1.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本单位归口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3.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4.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5.配合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
6.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副处级以上领导负责相关工作,安排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要求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程序,做好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协调、指导资产领用人做好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2.负责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领用、变动、维修、处置等手续的办理,及时将固定资产信息变动情况录入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并做好日常数据维护;
3.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做好单位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4.负责监督单位退休人员及校内外调动、调离、辞职人员的固定资产移交,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对固定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
6.积极配合部门领导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位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我校固定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结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固定资产存量为依据,科学编制配置计划。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学校新增固定资产配置应在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履行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入库应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资产管理部按照固定资产使用性质,组织协调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配置申报单位、供应厂商及相关专家进行。
1.基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门及时发起资产转固手续,并提供施工证、规划验收合格单、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等资料,与后勤保障部做好交付使用交接手续。
2.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由供应厂商办理相关验收证明,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审核同意进行校内验收。
3.生活大型设备由后勤保障部组织相关专家验收。
4.教学、科研专用设备由配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型号、参数及使用功能进行验收,
5.一般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用具由各使用部门自行验收。
6.以上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资产管理部监督实行,必要时需申报审计、纪检部门联合参与。
7.固定资产的验收必须填报验收单,验收单上由验收负责人填写具体意见,并签名盖章,交学校资产管理部填写审核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使用部门分别留档。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后由资产管理部审核记入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系统中,同时导入山西省资产信息系统中,各二级使用部门应及时在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系统中核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学校计划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登记固定资产总账以及分类账,定期与资产管理部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
(一)新增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按相关权限登录《长治医学院资产管理平台》录入新增固定资产信息,并提交资产管理部审核。审核需提交的材料有:
1.新增固定资产购置(招标)合同(科研经费项目自行采购的提供采购备案表);
2.发票;
3.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资产管理部审核无误后,打印入库单,作为计划财务部与各二级部门固定资产购建报销凭据和入账依据。
(三)计划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入账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据:
1.购置(招标)合同(科研经费项目自行采购备案表);
2.发票;
3.固定资产验收单
4.固定资产入库单(原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编号赋码”管理方式,资产编号为固定资产校内唯一识别标志。除房屋、构筑物或其它不适宜张贴标签的特殊资产外,固定资产验讫后应在适当位置粘贴固定资产标签,以备随时核查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明确资产的具体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须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制度,技术安全和借还制度,仪器设备要经常保养、维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制定安全使用制度,使用人员须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有专人管理,认真填写使用、维修记录,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每年对其使用效益进行统计评估。
第二十条 使用人和管理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应资产信息,并按照如下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经评估认为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由二级单位向资产管理部申请校内调拨处理,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管理平台,推进固定资产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应报请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维修的程序:
1.建筑、构筑物及生活大型设备以及家具用具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审核办理;
2.一般教学、行政办公设备由资产管理部审核办理;
3.科研设备维修应由科学技术部审核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办理;
4.图书资料的修复、刻印由图书馆审核办理;
5.使用部门要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每年编制维修经费报请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请计划财务部安排维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因为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需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并按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追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人员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用固定资产的对外无偿调拨、置换及对外捐赠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论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同意,并经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已报废但仍具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置换及对外捐赠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论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报废适用情形:
(1)已达使用年限确实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2)因技术或政策原因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3)因正常使用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费超重新配置费用70%的固定资产。
(二)报损适用情形:
(1)固定资产盘亏、被盗、丢失。
(2)固定资产人为损坏,无法维修或维修费超重新配置费用70%的固定资产。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权限:
1.建筑物、构筑物、机动车的报废根据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
2.房屋、构筑物、机动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损坏,经鉴定无法使用的,或是毁损、丢失的,经学校国有资产领导组审核,并做出相应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批。
3.房屋、构筑物、机动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实应予淘汰的,或修复价值大于重新配置价值50%的,经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经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4.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及学校的相关批复文件,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
1.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资产管理部审核,并组织相关技术或责任鉴定。
2.资产管理部汇总报废、报损申请,并做出具体处置意见,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讨论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形成批复或请示文件。
3.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回收,进行再利用。无再利用价值的,交山西省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收入等,由学校计划财务部统一收缴,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政府会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与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与使用状态考核。结果分类如下:无盈亏;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为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组织单位,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固定资产实物清查。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按要求盘点到物,做到资产清晰、账实相符,并形成盘点单交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负责汇总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与计划财务部应按照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编报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报表,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预算提供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