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账外滞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其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学校设备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资源共享原则,坚决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现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及时修订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协调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立并管理设备的明细账;编报学校仪器设备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和研究各类数据,为学校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院(系、部)等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和实物,确保账、卡、物相符,及时向资产管理部反映资产变动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下列各类设备(含代码)属于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专用设备: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含交通工具)、05(电子设备)、07(卫生医疗设备)和08(文体设备)。
一般设备:06(印刷设备)、09(标本模型〈部分〉)、12(工具、量具和器皿)、14(行政办公设备)。
第八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仪器设备,由院(系、部)进行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配备仪器设备时,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的流程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购计划,并提供所需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和参考价格及相应品牌和供应商。
(二)购置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填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购置申请的同时,必须填写《长治医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专家对购置理由、仪器选型、使用效益、环境条件等进行评审论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购置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省、学校招标采购相关政策、办法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购置进口设备,须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免税、报关等审批手续。
(五)资产管理部负责监管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如发现有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应及时向供应商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并向使用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收集有关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材料,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拆装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需维修的须报资产管理部批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离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要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法;同时还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应当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全面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资产管理部。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调剂一般在校内进行。
第十六条 调剂的程序:
(一)调出仪器设备的一方将需要调出的仪器设备信息报到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仪器设备调入方。
(二)调出、调入单位须填写《长治医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交资产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进行仪器设备的交接。
第十七条 向外捐赠的仪器设备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闲置(无正当原因1年以上未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可以将其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九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条 由于不按技术规程操作、未经允许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拆卸、修理、改装等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部申报,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进行认定。经鉴定核实后,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由于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部申报,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认定。经鉴定核实后,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
(一)仪器设备耐用期已满经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电子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超过5年,机械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超过12年)
(二)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三)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实验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六)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三条 我校的仪器设备报废于每年10月份进行,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废申请表交到资产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报废的程序
(一)待报废的设备先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报“长治医学院设备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资产管理部。
(二)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后提出具体意见,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报废后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按相关规定集中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仪器设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