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政字﹝2023﹞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规范学校办公设备、家具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高效利用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晋财资〔2022〕83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23〕1号)和《长治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配置标准是学校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的配置包括办公家具和设备的调配新增、购置新增与报废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家具一般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保密柜等;办公设备一般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等。
第二章 配置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配置范围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附属机构等单位。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 办公家具、设备的配置按先调配、后购置原则,确属工作亟需、难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且不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方可购置;各单位、部门办公家具和设备如有闲置,资产管理部有权进行调配。
第七条 教学科研或后勤服务类用途的家具,使用人有特殊需求或需要定制且估价较高的,经资产使用单位评估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八条 家具、设备资产配置包括购置、调剂、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家具、设备资产配置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基本需求为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家具、设备购置程序
1.购置预算申报和审核: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含新增和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校内预算启动时,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提出采购计划,报需求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2.各单位将领导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提交资产管理部;
3.资产管理部对各单位存量情况和申报计划进行审核查验后编制下一年度全校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
4.采购实施:在采购预算和采购指标确定且预算资金到位后,资产管理部进行统一采购。单批金额50000元以下的采购,经分管资产管理部院领导签批后采购;单批金额50000元以上的采购,经分管资产管理部院领导和院长签批后采购。
第十条 购置新增办公家具和设备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一般不予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原则上不得更新。对于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和设备,按照勤俭节约原则,应继续使用,不予更新。
第十二条 拟更新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部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
2.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3.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第十三条 租用家具、设备六个月(含)以上的,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合同的签订及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接受校外调剂或捐赠的家具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建账手续纳入资产管理。
第四章 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学校配置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并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内设机构设置、职能、实际在岗人数、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在标准限额内合理配置资产,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办公家具按照《长治医学院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见附件 1)配备。
上述《标准》为办公家具配置数量、价格的上限标准。为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审批同意,可酌情浮动。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按照《长治医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 2)配备。
上述标准为办公设备配置数量、价格的上限标准。为满
足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审批同意,可酌情浮动。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设备配置实行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同时控制。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1.数量上限标准是指配置数量按内设机构数、单位实有人数以及教职工职务等级等配置不得超过的数量标准。
2.价格上限标准是指办公设备和家具的购置价格不得超过核定的价格上限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指根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设备的采购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配置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如上位政策调整,按上位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2023年6月25日
附件1
长治医学院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实物量标准及规格参考 | 价格上限标准 (元/台、套、件) | 最低使用 年限 |
办公桌 | 校级:1套/人;正校级:长2.4M(副校级:长2.2M);桌+附台+三斗推柜; | 4000 | 15年 |
处级:1套/人;长1.8M;桌+附台+三斗推柜; | 2000 |
处级以下:1套/人;长1.65M;桌+附台+三斗推柜 | 2000 |
办公椅 | 1把/人 | 校级:1500 处级及以下:800 | 15年 |
沙发 | 校级:1组/办公室 | 5000 | 15年 |
处级以下:按需配备 | 2500 |
茶几 | 随沙发按需配备 | 校级:1500 处级及以下:600 | 15年 |
桌前椅 | 处级以上领导按需配备 | 600 | 15年 |
书柜 | 按需配备 | 校级:3000 处级及以下:1500 | 15年 |
文件柜 | 按需配备,不分级别 一组包含四门文件柜和双门顶柜 | 1000 | 20年 |
保密柜 | 按需配备,不分级别 | 3000 | 20年 |
会议室家具(桌椅) |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 中、小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下): 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 20年 |
大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上): 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
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附件2
长治医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 实物量标准及规格参考 | 价格上限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 |
台式电脑 | 1.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2.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内网和外网的工作人员每人可配置2台台式电脑,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0%。 | 7600/台 | 6年 |
便携式 电脑 | 1.便携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2.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8600/台 | 6年 |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 A4打印机 | (打印机带网络打印功能)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5%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含红黑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5000/台 | 6年 |
A4(红黑双色)打印机 | 6000/台 |
A4(彩色)打印机 | 8800/台 |
A3打印机 | 29000/台 |
A3(彩色)打印机 | 45000/台 |
票据打印机 | 按需要配备 | 3000/台 |
传真机 | 按需要配备 | 2000/台 | 6年 |
中高速复印机 | 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 | 30000/台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速印机 | 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 | 35000/台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扫描仪 | A4 | 按需要配备 | 25000/台 | 6年 |
A3 | 85000/台 |
碎纸机 | 按需要配备 | 1000/台 | 6年 |
电话机 | 按需要配备 | 200/部 | 长期使用 |
照相机 | 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 | 15000/台 | 8年 |
资产品目 | 实物量标准 | 价格上限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 |
摄像机 | 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 | 8000/台 | 8年 |
投影仪 | 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 | 10000/台 | 8年 |
空调 | 按需配备,从严控制。 | 房间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3500/台 | 8年 |
房间面积为26-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6500/台 |
房间面积为36-4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7500/台 |
房间面积为46平方米以上,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13000/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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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