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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0 点击:


长医政字﹝2023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学校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及其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长治医学院采购管理及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独立身份或者以甲方代表的身份从事招标采购论证、咨询、评审、谈判和验收等工作,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的校内外专业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和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学校及全社会征集评审专家,具体条件由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向校内公布。评审专家的选聘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或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或专家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招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谈判、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长治医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验证。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资产管理部进行现场验证,主要涉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简历,签署的申请表和评审专家承诺书;如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可与资产管理部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线上方式进行验证。

3.审核。资产管理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颁发《长治医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进入评审专家库。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资产管理部书面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1.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

2.工作单位变化。

3.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变化。

4.其他应当报告事项。

第九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聘期。资产管理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考评考核结果等及时更新、补充评审专家库,并办理专家信息更新、续聘、解聘手续。资产管理部负责不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政策培训,每年至少1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

1.年龄超过65周岁的。

2.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4.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5.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不足以胜任评审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为入库专家建立档案,档案包含如下内容:

1.个人情况,包括申请书、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评审专家库审查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2.参加评审活动记录及综合考评情况。

3.培训出勤情况及考核记录。

4.奖惩记录。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就投标(响应)文件中有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的权利;

3.按评审办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权及表决权;

4.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纪检监察部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举报的权利;

5.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的权利。学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甲方代表不获取劳务报酬。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2.准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委托他人评标,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

3.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为招标采购工作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5.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六款内容);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应对评审专家身份、涉及评审项目的相关信息与评标全过程严格保密;

6.发现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采购活动工作的组织者或资产管理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加以制止;

7.自觉接受资产管理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标人的投诉等事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参照山西省财政厅专家库分类,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划分,主要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抽取专家不得为采购项目的经办人。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专业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部门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代表学校参加采购咨询、谈判、论证和验收工作可领取相应报酬,原则上不得高于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资产管理部记录后报告给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7.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收受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其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咨询、谈判、论证和验收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参加长治医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治医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2023625



附件:

长治医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日期:

姓名


性别


健康状况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最高学位及学历


毕业学校

及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


现从事专业

及年限


专业特长及

研究领域


获得何

荣誉称号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论著业绩


社会兼职情况(含参加评审组织、学术团体等情况)


单位或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资产管理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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