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资产管理 -> 校级制度 -> 正文

长治医学院应急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0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应急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应急事件的妥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是指在突发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突发事故、重大隐患等紧急状态下,为完成急迫任务而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应急采购应当遵守依法合规、规范决策、归口管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事快办、加强监督、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采购仅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突发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校园安全的应急处置;

(三)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而进行的采购;

(四)为处置直接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的突发事件而进行的临时性紧急采购;

(五)按照上级应急部门启动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认定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而进行的临时性紧急采购。

第五条 应急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一)水、电、暖、燃气、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故障抢修由后勤保障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网络等设备设施故障抢修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防疫工作由后勤保障处和相关部门负责;

(四)校园安全(含消防)、维稳等由保卫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六)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和应急部门认定的应急事件由学校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七)教学、科研突发事件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负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要不断完善学校应急采购机制,制定与学校应急采购管理办法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做好应急采购实施、采购流程、合同管理、质量把控等方面的指导、管理和和监督,统筹做好学校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应急采购分为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和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因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以及突发性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而进行的采购为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其他应急采购为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

第八条 应急采购实施程序:

(一)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根据现场处置需要直接从相关的专业性供应商处采购。同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手续,根据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采用邀请招标、比选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九条 应急采购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采购后两个工作日内参照非现场处置性采购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二)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 填写《长治医学院应急采购申报表》;

2.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确认经费落实情况;

3. 报审计处审计;

4. 资产管理处审核;

5. 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6. 采购结果公示。

第十条 应急采购供应商的选定:

(一)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电梯、中央空调等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项目,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选择相关行业指定供应商;

(二)应急采购应当优先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协议供货厂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和入围企业名录中确定供应商,且应遵循绿色发展、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引领,随政府采购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三)应急采购项目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从相关优质的专业性供应商中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曾经在学校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 应急采购价格确定:

(一)工程类应急采购的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二)现场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零件等物资类采购价格以询价为准。如事后发现价格严重偏离的,应当与供应商重新进行价格谈判,予以调整。

(三)非现场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物资类采购价格以资产管理处审定的采购方式的实施结果为准;服务类采购价格以资产管理处审定的采购方式的实施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应急采购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并在校园网上公示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名称、采购清单、采购金额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应急采购实施结束之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应急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原件,在项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的应急采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入账、付款等手续。

第十六条 因故意拖延或人为因素将年度预算计划内项目以及有充足采购时间的非应急采购项目按应急采购项目申报的,资产管理处不予审核并提出建议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应急采购申报单位、应急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治医学院应急采购申报表

附件:

长治医学院应急采购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采购项目名称与类别


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

预算


应急采

购理由

(可附页)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申报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采购经费确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示

情况

(本栏由资产处政府采购科填写)

说明:1.此表仅限用于应急采购事项的申报;2.应急采购理由可附页,附页须加盖公章并签字;3.本表一式一份;4.未经公示,财务不得支付。


欢迎访问长治医学院资产管理部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街161号  邮编:046000  

投诉邮箱zcglc@czmc.edu.cn   投诉电话  0355-3151456   0355-31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