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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6-01-0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投标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招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组”,负责招投标工作,下设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工作领导组由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纪检委、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招投标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招投标相关实施办法;按政采程序确定招投标方式及中标供应商;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组织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五条 根据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投标项目进行评审,推荐前1-2名作为投标入围供应商,并写出评审报告确定中标商。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学校招标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招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 招标方式的选择:  

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3. 竞争性谈判是指评标专家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货物的采购方式。

5. 询价采购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具体采用那种方式均有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审批决定。

第八条 凡招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采购程序:

() 确定招标内容

1.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依据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在落实相应资金并经过市场调研后,向招标办公室提交购置申请,填写《长治医学院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请示卡》,并附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2. 对申购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及进口设备由资

产管理处协调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长治医学院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处作为招标采购的依据。

3. 资产管理处对招投标采购项目,包括供货来源(是单一或多源)、供应商情况、市场价格等,进行相关市场调研并报审计处审核,同财务处落实采购预算,为招标采购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4. 通过上述相关确认、审批与调研后,进入招标工作程序。

() 编制招标文件

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后的购置申请及其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 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2. 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的详细要求;

3. 投标商应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 本次采购采用的招标方式与评标办法;

5. 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与截止时间;

6. 投标商应作出的相关承诺;

7. 应当特别说明的投标商及其它须知。

() 选择投标商

选择、邀请投标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 公平、公正;

2. 注重投标商的以往业绩,更注重其技术实力;

3. 注重投标商的信誉,特别是以往提供产品的质量、经营作风和售后服务的态度与质量等;

4. 注重投标商资质等级及其经营品牌的代理权限或等级。

() 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

()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办公室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页上发布招标信息,投标商到招标办公室购买招标文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内公司,注册资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

第十二条 投标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密封。

第十三条 投标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指定地点。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予以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商少于三家的,应重新组织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公室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办公室。投标商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

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的开标由招标领导组组长负责主持。开标主持人的具体职责是:

1. 报告发标及应标情况;

2. 提请纪检委、审计等部门负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并在其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分发至每位评标专家;

3. 提请推选一名评标专家为组长(抽取专家中产生),负责主持本次评标活动;

4. 安排工作人员按照“长治医学院评标记录表”的要求,认真做好评标人签到、开标、评标等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组组长主持评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评标专家认真阅读审核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办公室制订的“ⅩⅩ项目投标报价一览表”详细记载投标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2. 根据招标项目及投标实际情况,布置评标工作的进程,或对需要投标人述标、回答质疑、考察投标商及其用户等做出具体安排;

3. 组织评标专家发表对投标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4. 根据评标专家组成员对投标商的评述,起草对该项目评标的综合意见,写入“长治医学院评标记录表”,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字后作为评标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根据评标专家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商。

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向中标的投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明

确中标范围(指第几包)与合同签订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中标商经公示确定后,按招标文件及中标商的相关承诺要求,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为:合同中所列项目的数量、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指标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付款方式、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条款等承诺是否与确定的内容相符;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职责的界定与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程序:

合同签订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中,供货合同中的技术指标参数,需经使用人确认、审核签字后,由项目部门分管院长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为了切实保障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对招投标采购的项目实行验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采购的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人员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负责人、纪检委、技术专家(校内或校外)、中标供应商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专家)主持。验收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与中标商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逐项记录于《长治医学院验收报告》中,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对未能通过的验收,资产管理处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中标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中标商派员检修直至

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应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整理归档。

1. 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经费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论证报告、定标文件、供货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材料。

2. 招标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招标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⑵ 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⑶ 招标采购方式及采用理由;

⑷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组成;

⑸ 邀请和选择投标商的理由;

⑹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商的理由;

⑺ 废标的原因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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