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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11-3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拨款、科研经费、各项专款或基金、学校自有资金、各种贷款、各种捐款、横向联合资金及各单位创收中的发展基金等)办理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统一领导、计划购置、归口管理"的办法,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过程的审计和监督,财务处负责对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资金的管理和开支审核。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乎、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朋务"的原则,维护学校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烦利进行。科研用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的申请、采购、验收按科研处规定办理。行政办公日常用品不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要遵循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的要求和财力,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由各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单价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填写《长治医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教学用药品、试剂及低值易耗品填写《长治医学院药品、试剂及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表》,经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资管中心组织、协调并实施。

第六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申购还应填写《长治医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审批表》,审批表应详细填写以下内容:

1、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必要性及详细用途和工作量。

2、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和生产厂家(生产厂家一般不少于3家)。

3、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相应配件、消耗材料所需经费配套情况。

4、相应技术力量、管理力量、安装使用环境(包括水、电、配套设备)。

第七条 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单位自行组织论证,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讨论通过,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凭《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经费到位情况实施采购。

第八条 对于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使用单位除填写有关长治医学院的申请表外,还需书面提出申请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申办手续,由资产管理中心专人负责。

第三章 采 购

第九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和管理。仪器设备原则上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办理集中采购,对于专业性很强的仪器设备由设备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采购。教学用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条 除按规定报政府采购仪器设备外,学校对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五种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机关(招标人)以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指采购机关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含3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含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指采购机关对3家(含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机关向特定的供应商直接商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一般设备(序号A03),由使用单位报资产管理中心交由省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对于专用设备(序号A10),单台件5万元或批量超过30万元的教学、科研专用设各,由资管中心组织招标领导组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小额(指200元以下)临时性急需的物资,经资产管理中心批准,由设备科负责采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所属部门是代表学校对外签定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的唯一合法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上述物资采购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后果自负。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五条 凡购置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一律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会同设备处及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货到后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安装、调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办理退换、索赔手续。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填写《长治医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填写《长治医学院大型贯重精密仪器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长治医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或《长治医学院物资仓库验收单》和原始购货发票共同构成财务报销必备凭证。

第十八条 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应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论证报告、领导批复、合同书、物件清单、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由设备处负责保管。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招标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把有关采购的文书资料送监察、审计室,以避免监督的盲目性。

第二十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及当事人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采购过程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检查内容:

1、采购工作是否符合本规定;

2、采购工作是否按规定日程进行;

3、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

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参与大宗物资采购的论证招投标及谈判。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物资采购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对末按规定办理物资采购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视错误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发自公有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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