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法律依据 |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 |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财政部令第87号》 |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 |
6. 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 | 禁止设置 | 《财政部令第87号》 |
7.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8.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9. 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 禁止设置 | 《财政部令第87号》 |
10.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1.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2. 要求提供无犯罪纪录查询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13.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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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5.要求提供指定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16.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 |
1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财政部令第87号》 |
18.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9.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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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24.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25.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26.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27.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28.要求标的物生产厂家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或中标(成交)条件。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29.对标的物设置的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1.将非国家权威部门对标的物做出的资质、认证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或中标(成交)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3.有和原设备无缝、流畅对接等要求,却不标明和原设备对接的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的,或需要对接的情况介绍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4.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检测机构、某一部门检测机构、某一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5.要求标的物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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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将供应商资格条件、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8.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39.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0.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 |
41.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3.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4.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5.将同一项目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6.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7.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8.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对评审因素量化、表述模糊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49.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5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