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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2022年度全省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9-27 点击:

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省直各单位:

车辆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实行以来,在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完善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制度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车辆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改革精神要求以及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会同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研究制定了《山西省2020-2022年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全省联动项目实施方案》,并委托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就新一期2020-2022年度全省车辆协议供货采购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现将本期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协议供货实行范围

山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车辆,单个品牌批量采购少于10台的实行协议供货;单个品牌批量采购达到或超过10台的,采购方式依法另行确定。

车辆类型包括新能源(限纯电动汽车)、油电混合和燃油三类车辆。

二、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期公务用车协议采购有效期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届时如新一轮的协议供货商尚未确定,可继续按本期协议供货商执行。

三、协议供货商及协议价格

本期车辆协议供货的产品、价格和供货商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并予以公布,采购单位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点击进入车辆采购栏目查询相关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限价,若因市场价格变动,需要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当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

四、协议供货程序

1、明确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和配置标准,紧贴实际需要,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拟采购车辆的参数指标、技术性能和服务要求等详细需求,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

2、编报实施计划。采购单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车辆协议采购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方式为协议供货,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3、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与选取的协议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确定采购事项、采购价格、供货周期、维修保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素、格式和媒体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验收以及付款。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协议车型的验收活动;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依法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

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协议供货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协议供货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对各协议供货商的产品质量、协议价格、优惠率和服务承诺进行核实。如发现协议供货商违反有关规定或承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约供应商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供货资格、直至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等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同时,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护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六、其他有关事项

1、采购单位采购公务用车的,要积极落实公务用车改革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履行车辆购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的配置标准、车辆编制和经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的车辆购置预算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无预算或自行变更预算采购公务用车。协议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需在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协议品牌和型号范围内采购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允许采购汽车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产品。

2、采购单位综合对比价格、服务承诺等因素后自主选择确定协议供货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确定协议供货范围或为采购人指定协议供货商。

3、协议供货商要坚决执行最高销售限价的规定,详细列明价格的构成内容以及具体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抬高车辆价格。对协议供货车辆同系列车型的更新(改进)版、新增款型,符合协议供货条件的,经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报告我厅后,列入全省车辆协议供货采购范围。

4、车辆协议供货商在山西范围内新增的汽车经销网点,符合协议供货条件的,经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报告我厅后,列入协议采购范围。

5、各车辆协议供货商在每半年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期的政府公务用车采购的型号、市场价格、优惠率、采购金额等情况汇总后,以电子和纸质形式报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电话:0351-4123278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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