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按照《长治医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的采购遵循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采购。自觉接受纪检委、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使用部门制定年初设备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上报学院研究决定后,财务处纳入年初预算。
四、计划外专项经费实行设备申购论证制度,由系部组织申报论证,在系部组织论证的基础上,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报分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五、使用部门需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及预算方案,对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进口设备需提供论证报告。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设备采购相关资料及预算进行核实并报审计处审核。
七、根据设备采购相关规定上报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审批,按财政厅审批方式,进入招标程序,招标结束后学院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设备到货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供货商及纪检委共同完成。
九、资产管理处负责入库建帐、建卡,使用部门负责技术资料分管与建档工作。
十、将发票、入库单、政府采购项目核准表、资金支付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交财务处结算。
十一、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投标资料归档。
十二、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