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结合我处实际,制定议事规则。
第一条 资产管理处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会上充分发扬民主,决定事项,少数服从多数。
2、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3、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
在处理紧急问题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领导共同决定。
4、坚持联系和依靠群众原则。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议事决策范围:
1、贯彻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的意见或建议。
2、组织向上级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3、本部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拟定工作方案和处理意见。
4、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5、本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种先进的选举。
6、听取学校教职工对资产管理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应由领导集体议事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议事决议要求:
1、处务会议是资产管理处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处长负责决策。
2、议事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3、议事会议至少要有3/4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4、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有关方面必须做好准备,认真填写议题内容,拟定解决措施和办法。
5、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6、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研究工作。开会期间一律不会客,不办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7、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对一些重大问题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科室贯彻执行。
本规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