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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采购管理及实施细则
2023-06-27 10:57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采购管理及实施细则

长医政字 【2023】 4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参照《山西省202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学校各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或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金额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均适用于本细则。如《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新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调整)执行。

本细则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物品、设备、产品等;

本细则所称“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细则所称“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对于应报资产管理处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以网上竞价、自行采购等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采购领导小组”,下同),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工作。

第六条 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学校的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采购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相关实施办法;

(二)对拟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意向公开;

(三)组织对进口产品及大型设备采购论证

(四)开展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采购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五)按采购程序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六)中标结果公示;

根据业务需要,配合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审核无疑义的经济合同须在中标结果无异议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外贸代理机构的遴选及日常管理;

(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及管理。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采购项目预算

采购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采购工作的前提,根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执行采购政策,做到采购项目预算应编尽编、应列尽列、名实相符、编实列细,严禁无预算或超编制采购预算。

计划财务处严格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及项目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

第九条 编制采购计划

(一)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以采购需求为统领,按照“谁采购、谁尽职、谁负责”原则,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包括采购标的名称、市场价格、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要求等,规范、合规、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和计划;

(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进口设备除外,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需自行组织产品论证,填写《长治医学院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3名以上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签字确认;

(三)根据采购需求及论证材料详细填报《长治医学院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购置请示卡》、《XX项目采购报价表》、《长治医学院询价记录表》。

(四)询价全过程须有1名校外专家参加。

第十条 采购项目审批

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逐级报批《长治医学院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购置请示卡》,落实相应项目预算资金,经审计处审计后,连同项目相关资料(包括《XX项目采购报价表》、《长治医学院询价记录表》、审计建议表、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等)一并提交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进口设备论证

对于进口设备的申购,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项目采购申请进行汇总,统筹协调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由不少于5名专家签字确认后报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批,作为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

(一)政府采购意向应当于预算批复(确定)后60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和长治医学院官方网站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做到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府采购项目。

(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依据规定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指突发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突发事故、重大隐患等紧急事项),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详细说明依据及原因,报经学校领导研究审核同意后,按照《长治医学院应急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执行。

第四章  采购形式及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指采购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详见《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22〕3号),如有新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调整执行)。

按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必须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采购,其中:货物、服务达到20万元工程达到3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则、方式进行二次竞价;货物、服务达到50万元工程达到100万元的项目,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上报山西省集中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分散采购

学校分散采购指采购未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按规定限额选择以下采购方式进行:

(一)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的(即达到山西省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有新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调整)执行),资产管理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

(二)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且金额不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依法采购;

(三)项目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小额竞价平台采购、询比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依法采购。

(四)项目采购金额小于5万元的,实行使用部门负责制。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逐级报批《长治医学院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购置请示卡》,落实相应项目预算资金,审计处审计后,根据询价情况、项目审批及审计建议表,合理地制定议事规则和采购程序自行采购,但不得违反政策擅自采购《山西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将采购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长治医学院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购置请示卡》、《XX项目采购报价表》、《长治医学院询价记录表》、会议纪要、审计建议表、项目合同等一并提交资产管理处存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招标采购

(一)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意向公开期满,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购置申请及其需求,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并报经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定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或根据项目情况和需求适用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③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法律规定其他不适于公开招标的。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②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③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④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6、询价

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7、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资产管理处委托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者按照规定采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其中货物、服务达到20万元、工程达到3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则、方式进行二次竞价。

(三)采购政策落实  

结合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和项目特点,积极落实绿色发展、创新发展、乡村振兴扶持政策;积极落实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确因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要求或者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详细说明依据及原因,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尽可能多的预留给中小企业,确保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占全年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达到40%以上;积极落实政府采购依法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策,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组织进口产品论证并报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四)发布采购公告

资产管理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或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山西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和长治医学院官网发布采购公告,投标供应商按照公告信息获取方式获取采购文件。

(五)填写《长治医学院纪检廉政监督备案表》报送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六)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抽取专家不得为采购项目的经办人。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的开标全程录像录音,由招标组组长负责主持。开标主持人的具体职责是:

(一)报告发标及应标情况;

(二)现场公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分发至每位评标专家;

(三)提请推选一名评标专家为组长(甲方代表不得当评审组长),负责主持本次评标活动;

(四)认真做好评标人签到、开标、评标等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组组长主持评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评标专家认真阅读审核投标文件,并根据 “ⅩⅩ项目投标报价一览表”详细记载投标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招标项目及投标实际情况,布置评标工作的进程,或对需要投标人述标、回答质疑、考察投标商及其用户等做出具体安排;

(三)组织评标专家发表对投标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评标专家组成员对投标商的评述,起草对该项目评标的综合意见,写入“长治医学院评标记录表”,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字后作为评标结果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根据评标专家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标结果,资产管理处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或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山西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和长治医学院官网发布政府采购结果公告。

第二十二条 向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中标范围(第几包)与合同签订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签订经济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中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承诺要求,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十四条 按照《长治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初审,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交计划财务处审查资金预算、付款方式,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合同内容与采购需求是否一致,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无异议后,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最终确认,提交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审批签字,加盖长治医学院公章(使用学校内设机构、单位印章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一律无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核主要内容:合同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项目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费预算;合同中所列项目的数量、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指标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付款方式、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条款等承诺是否与确定的内容相符;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职责的界定与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学校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为了切实保障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对政府采购的项目实行验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外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提出,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人员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负责人、审计处、技术专家(校内或校外)、中标供应商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专家)主持。验收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与中标商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逐项记录于《长治医学院验收报告》中,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通过的验收,资产管理处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中标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中标商派员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应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整理归档。

(一)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长治医学院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购置请示卡》、《XX项目采购报价表》、《长治医学院询价记录表》、审计建议表、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论证报告、项目备案表及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招标采购活动记录、供货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材料。

招标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招标采购方式及采用理由;

4.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组成;

5.邀请和选择投标商的理由;

6.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商的理由;

7.废标的原因等。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应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购活动主动接受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机构等单位的监督,以及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进行审核,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内控机制的建设与执行、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进行监督和审查;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和管理;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及时管理、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和评审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除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代表、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现场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单位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采购监督管理单位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根据相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调整)的,以新规定(调整)为准。


附件:

1.《长治医学院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购置请示卡》

2.《长治医学院采购询价记录表》

3.《(    )项目采购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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