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机构设置 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服务指南 工作动态 招标信息 资料下载 处长信箱
 
长治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16-01-09 15:1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长治医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加盖长治医学院印章或经学院批准启用的合同专用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合同管理与分工

第七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签订、履行、整理及归档等。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规范各类合同的文本内容,并负责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学院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院经过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修缮工程的合同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的合同管理;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学院基础设施、水电暖材料及炊饮机械、小型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的合同管理;

(四)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合同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签订合同的检查、监督和执行情况,定期将已完成合同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时,应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分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交分管院领导审核,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金额范围:

(一)凡通过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审批过的采购项目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所有通过招标采购的项目,均要签订书面合同;

(三)除招标外,合同签订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基本建设项目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订项目书面合同。

2.货物类:

单台或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货物,均需签订书面合同;

3.家具类

一次性购买家具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均要按规定签订书面供货合同。

4.图书类:

一次性购买图书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要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5.后勤保障类:

学院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炊饮机械、公寓物资等项目一次性采购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要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6.化学危险品类

化学危险品不论金额大小,均要签订合同。

7.学院经营性房屋租赁不论金额大小,均要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责任人要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经营范围以及履约能力等,对无经营资格或资信不好、无履约能力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收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售后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签约代表、时间等条款。

第十五条 各类合同必须由学院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未经批准,学院内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订立合同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2.与无经营资格、无履约能力或资信不好、无承担经济责任能力单位订立的;

3.利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交易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初审,财务处对经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完毕,由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后,方可盖章。

第十九条 重大经济合同(100万元以上)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由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以确保学院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保留合同原件, 并对合同进行编号、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需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转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对尚未履行、终止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进行整理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约定自行终止。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因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事宜,给学院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重大合同失误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故意、过失或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造成经济

或其它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主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欢迎访问长治医学院资产管理处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街161号  邮编:046000  电话:0355-3034132  301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