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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13-10-16 10:35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我中心承担全校各类教学、科研、行政的仪器设备、教学用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的采购和保管工作。为了搞好各类物资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政策法令,廉洁奉公、按章办事、不索贿、不受贿。

二、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计划开支,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三、讲究经济效益,加强市场调查,了解信息、多种形式、广开渠道、择优选购,发挥集团采购优势。

四、加强采购计划性,在认真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加强平时采购的计划管理工作,克服盲目性,提高工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

五、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报销、记帐、保管等手续,杜绝漏洞,完善物资财务制度,保管好采购工作过程中的有关原始资料。

六、加强合同管理,受学校委托对外签订货合同,应遵守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七、凡属于省政府招标采购目录申规定政府采购的物资,除校领导特别批准采购外,均应按规定报政府统一采购,否则后果自负。

八、各类物资申购及审批程序:

1、仪器设备的购置,各单位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详细写出该仪器设备用于何种实验,每年开机时间、该机型号、生产厂家、预计金额。申请表填写后报所属主管部门批准,提交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2、购置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设备主管部门。

3、实验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前十五天编制购置计划(填写校材料采购申请表),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经系领导批准报资产管理中心采购。

4、对各单位违反学校规定擅自采购的物资,采购员应不予办理物资验收手续。否则后果自行负责。

若本办法与其它文件不一致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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