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机构设置 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服务指南 工作动态 招标信息 资料下载 处长信箱
 
长治医学院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2-11-29 15:18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杜绝采购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保障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不断加强仪器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招标、投标是固定资产管理重要内容,招标、投标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通过公平竞争达到的择优选购的目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证、公平合理的原则,投标应靠优良的产品质量,良好的社会信誉,科学的经营管理,优惠的产品价格,良好的售后服务参与竞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柬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纪检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处、纪监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领导组成。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持。

第二章

第六条 仪器设备招标的范围

1、单台(件)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批量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不论其来源渠道如何,凡符合以上两条规定的仪器设备购置都要进行招标采购。

4、购置的仪器设备,如只能从唯一制造厂家获得可以不组织招标,但若从代理商购置的仍组织招标。

第七条 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的方式

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可以由学校自己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招标方式常采用下面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

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通过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体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发表招标公告,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法人参与投标竞争,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2、邀请招标

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厂家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直接向厂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第八条 仪器设备招标的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编制时应参照通用的招标文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简明、实用和可行的原则,向投标者提出任务、条件和要求,内容应准确、完整,包括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必须的全部资料和要求(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1)投标人需知,(2)投标项目的数量、性质,(3)技术规格,(4)投标价格的要求和计算方式,(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6)交货的时间、地点,(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祥,(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13)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地点,项目的性质、数量、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联系人。

3、投标人的选择

选择投标人的原则:技术生产能力和最近2—3年的业绩、信誉、产品质量、交货期及经营作风等方面,投标人选择多少要视项目大小而定,一般选3—5家。

4、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标能力、有无国际认证的质量标准和国内权威部门认可的资格进行预审。预审主要内容:投标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所有制性质,工厂设施装备水平,对一些技术要求高、项目大的要进行现场访问、调查。

5、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是指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全都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列标价予以公开宣布,记录在案,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标底和最低标价,也可在招标小组内部进行开标。开标,首先检查投标书密封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拆封,然后将投标人名称,报价记录在案。开标后,任何人都不得更改其投标内容,尤其标价和其他主要部分,但可以登记疑点和作一般性的说明。对于未按规定日期和时间送到的标书,一般应视为废标退回投标人,但若这种延迟并非投标人过失,招标单位也可同意此标书有效。

第三章

第九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联合投标必须有一个明确总牵头单位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投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本和若干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一律以正本为准。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 。

1、投标书;

2、投标数量及价格表;

3、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4、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5、招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6、投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字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方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必要时可向投标单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价格的2%。

第十五条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按统一格式密封送到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过时视为弃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

1、开标应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人主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代表及有关人员出席,必要时应由公证部门参加。

2、开标前,逐个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误后,由主持人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分开宣读投标方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唱标应做记录存档备查。

3、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一个星期内进行。(除非确有特殊理由)

第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

1、为保证评标公正性、权威性,学校要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专家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但与投标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含)的单数。

2、评标委员会事先制定初次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全面充分的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3、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以及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开、公证、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待每一个投标者,综合评价出优选方案的中标方。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4、设备的评标、定标工作,在开标后马上进行,最迟不超过一个星期内进行完毕。

5、在评标过程中要对评标请况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方或有关人员透露,透露者取消评委资格,严重者受学校行政纪律处分。

6、评标过程要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结束后,招标单位要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向落标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应向落标方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招标结果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双方盖章签字后合同开始生效。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的内容。如双方发生纠纷,按照《经济合同法》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务 出现下列行为的可中止招标活动或宣布中标无效。

1、因需方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作出错误响应并造成损失的。

2、需方泄漏投标秘密后与某一投标方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3、投标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4、投标方串联投标,哄抬标价的。

第二十五条 需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按中标设备价格的5%支付违约金;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招标单位订合同,同样按中标设备价格的5%支付违约金,如果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可以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干扰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擅自向投标方透露评标信息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受校纪委和财务处监督。

关闭窗口

 
欢迎访问长治医学院资产管理处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街161号  邮编:046000  电话:0355-3034132  3015450